应该说,多数企业的行为倾向都是如此,相信并遵守市场竞争、宏观调控、劳动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企业的社会责任,公认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五、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力量的分工与整合 (一)在有机的法治社会理想下合理定位不同力量的角色 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在有机的法治理想之下,各主要力量有序的分工协调,并得到有效的整合,从而提高整体的治理能力,这首先需要合理定位法治社会建设各种主要力量的角色。
无论是出于营销效益,还是从事公益活动,树立自身形象,律师介入政治社会事务的讨论,都是其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维度和手段。法治社会之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人民的共同参与,法为民生,民为法正,民需法护,法需民信,只有当人民真心拥护、尊崇、敬畏和信仰法律,方能以法之威平乱抑邪,共促社会和谐。在企业民主管理和劳动者权益实现过程中,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企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等各种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过程。企业在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必将消耗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同时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环境污染在所难免,企业提供的产品本身也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如产品包装、废弃电池等。3.引导社会健康发展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加剧,传统的直接管理模式在信息收集、行政成本、政府责任等方面都遭遇挑战,对社会健康发展的引导也不充分。
在生产方面,法律风险防范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点,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其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需要通过风险评估加以确定,建立防范、控制措施并加以实施。当然,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财政支持有着各不相同的渠道和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规定,让犯罪嫌疑人端正态度,也防范犯罪嫌疑人遭受逼供、诱供之害。
各具体部门法中更是有各种具体规定。法治社会发展的实践与理论都表明,政府在法治社会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财政支持责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放松管制意味着,政府直接管理的领域和手段减少,给社会其它主体创造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
合作治理、协商治理牵涉多元主体的相互依赖、持续互动的网络,需要政府有维系这个网络的能力,这对政府的制度、工作人员的能力都提出了要求。在所有的法律职业中,律师是最深入市场经济的,最市场化的,因此对市场的反应也最为敏感。
利用法律,法律被认为是一种游戏,并不是持续地或平等地能为每个人所利用,技巧、经验水平、法律资源的不同,参与法律的结果也会不同。后来,由于政府面临效率低下、腐败等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管制不应该过死,强调市场和社会的积极作用,主张政府下放权力,将有些公共事务交给市场和社会。协商治理,是多种治理主体以协商和对话的程序和形式达成共识或者协调分歧,以实现公共治理和利益目标的机制。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可能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
实践中,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在政府引导、支持、帮助、服务下,多元参与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民众多层次的现实需求和利益。首先是企业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良性互利关系。推动合作治理、协商治理是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方式,其目的和任务就是动员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治理,这需要政府有意愿去做,并有能力做到。
实践表明,政府在统筹各种力量发挥其各自作用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指令、引导、指导和帮助主体更积极地参与法治社会建设,也包括限制、克服或化解它们可能出现的消极作用。对政府而言,应既抓关键少数的党员干部,出台有力责任措施予以约束,又引领绝大多数的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在多元社会治理格局下,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主体都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其中承担成本最多的毫无疑问是政府。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甚至更有优势,能够使社会组织成员将自己的命运与组织的命运紧密结合,在实现组织使命、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个人的价值目标。
虽然这些法律中存在大量管理性的法律规范,但调控、引导性的法律规范也普遍存在。市场经济要求以法立权,特别是要发挥法律的名片证文护盾之用,明确产权,确立企业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能够进行经济利益需求的自主表达,并有权对其财产自由分配和使用,同时对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之财产权加以保护。通常情况下,法治社会建设按照既有的制度运行,尤其在遇到问题时,政府主动发挥统筹作用共同应对问题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第一,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目标、标准和准入门槛。2.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治主体 市场经济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相较于旧有经济体制,其所体现的优势特征极为明显,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搭建了广阔公平的平台,且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中,不断促进内在革新,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运作往往缺失规范引领,偏离正常法律轨道,而法治则由此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1.承载民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相对于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概念,它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及其特征,其表现形式有社会关系、社会网络、互相信任、权威结构、行动共识等。
(三)各主要力量行使互相监督的职责和权利 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主要力量,应当享有互相监督的职责和权利,如此,一来可以有利于各社会主体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权益实现和能力发挥,二来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从整体上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此外,企业还是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行为的约束对象。
制度供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必然伴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美国学者在描述人们面对法律时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态度: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对抗法律。
同样,企业还是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主体。对违反社会责任的企业,单凭原有的伦理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来规范管理,显然只起皮毛之用,无关痛痒,若望成效尽现,还需重拳出击,即需要法治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来加以控制和约束,充分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加以规范。
在传统时代,社会资本存在于传统的关系网络和组织结构中,如宗族、行会、基层市场区域等。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其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推动力。无论是出于营销效益,还是从事公益活动,树立自身形象,律师介入政治社会事务的讨论,都是其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维度和手段。同样,目前虽然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但律师的职业权益和社会权利仍然未得到较好赋权和执行,律师在职业过程和社会公共领域的越轨行为也多有发生,尤其是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考虑不足,从而限制了其功能发挥,因此也需要通过制度赋权来保障律师职业和参与社会公共活动。
其实,在法治社会进程中,企业作为法治主体,往往也持有各不相同的态度,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对抗法律的都存在。这些都需要政府积极推动。
在此过程中,企业作为一个法治主体,成了法治宣传和法律实施的协助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在间接参与模式中,政府主要是借助于企业、社会组织等的参与来实现目标、提高效率,此过程中政府并不是撒手不管,无所作为,放任企业和社会组织任意作为。各项制度的实施,各种权利的维护,各种活动的开展,都是需要支付成本的。
三是可持续发展意识薄弱,未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经营体系,不计环境代价地盲目生产,导致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社会组织、企业和律师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政府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参与,即政府直接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过程,直接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更重要的是,律师来源于社会,在社会管理中有着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有时更能让民众接受和相信,在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中有着难以替代的优势。
同时,对于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政府采取鼓励、支持、引导、奖励、帮扶等方式培育其能力发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式。在中国的党政体制中,基于以党领政的党政关系,政府也需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的路线,引导社会向党的法治社会目标靠拢。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客户的诉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综合上述几个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
当然,政府还需要提供一些基本保障的职责。但是,这并非要求政府将法治社会建设的事务大包大揽,政府更重要的是应当发挥统筹作用,将各种社会主体的力量统一起来。